1、企业的基本要素如企业的代码,详细名称,详细地址。
2、企业的人、财、物的各方面的统计数据,这是国家、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计项目,不可缺少。
3、统计项目及界定说明(以上海市会展为例)。
(1)在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总个数:由有在境外组展资质的单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国内企业到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的全年总个数。
(2)在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参展商: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经贸类展览会的国内企业总数量。
(3)在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参展总人数: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经贸类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实施单位及参展单位等总人数。
(4)位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租用面积:在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所租用展览场地面积的总和。
(5)在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经贸合同:在境外举办经贸类展览会期间签订经贸合同的总金额。
(6)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由有在境外组展资质的单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国内企业参加境外的经贸类展览会的全年总个数。
(7)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参展商: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的国内企业总数量。
(8)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参展总人数: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实施单位及参展单位等总人数。
(9)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租用面积: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所租用展览场地面积的总和。
(10)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经贸合同:组织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览会期间签订经贸合同的总金额。
(11)在外省市主办或联合主办国际展览会:全年总数。
(12)在本市主办各种展览会:本企业组织主办的展览地在上海的各种展览会总个数。凡在相同日期、地点(展馆),同一组织机构在一个主题下举办的若干相关题材的展览会应视作一个展览项目计算。
(13)主办国际展览会:本企业组织主办的展览地在上海经申报批准并有境外参展企业参展的专业性展览会的全年总个数。
(14)在本市主办展览会参展商:本企业组织主办的各种展览会必须与主办单位签约付款。从而获得展台或规定场地的参展单位(商)的总数。
(15)境外参展单位(商):本企业组织主办的各种展览会的境外参展单位(商)总数量。
(16)参观展览舍+累计人数:参观本企业主办的展览会的持有付费门票进入展会的参观者或经过观众登记(展前或现场)进入展会的参观者的人次之和。
(17)境外观众数:参观本企业主办的展览会的境外观众的全年累计人次之和,以其在注册登记表上登记的国外地址或其身份证明为依据。
(18)计面积之和。
(19)其中展览面积(净):本企业组织主办在上海的各种展览会的参展单位(商)实际展出面积之和,包括标准展台和特装展台的占地面积,以参展商付费、参展商使用为原则并以展台合同为依据。
(20)其中境外参展商展览面积:与上条相同,另列出境外参展商使用面积。
(21)其中特装面积:除标准摊位展台或改良型标准展台之外经过专门创意、设计,并用各种新型器材布置的展台,计算以租地面积为统计标准。
(22)主办展览会标准展位数:本单位组织主办的展览会折成标准展位的总个数。标准展位以占地面积3m×3m为计算单位。
(23)其中境外展商标准展位数:本单位组织主办的展览会中境外参展商购买的标准展位的总个数。标准展位以占地面积3m×3m为计算单位。
(24)举办各种会议:由本企业举办的各种会议全年总场数。
(25)国际会议:由本企业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全年总场数。
(26)参加会议累计人数: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会议的全年累计人次之和。
(27)境外参加者人数: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会议的境外参加者全年累计人次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