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
以组织的名义发布的会展文案在送请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先由办公部门或会展领导机构下设的秘书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把关,协调有关政策和各方面的工作,提高文案的质量。
1.审核的内容。
会展文案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程序方面(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手续是否完备;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否完备)、内容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会展活动的目标;与已经发布的会展文案是否保持连贯性;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介绍的经验是否典型可靠;讲演文件的观点是否正确、新颖)、文字方面(文字表述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标点准确、语法规范;有无错字、别字、漏字)和文档管理方面(文种使用是否恰当;会展公文标印格式规定的各个项目是否齐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主送、抄送、传达范围、主题词、印刷份数等的确定是否合理)。
2.审核的要求。
会展文案的审核要求对文稿逐字、逐句、逐条、逐项地进行认真检查、对照、把关。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可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职能部门能够自行发布的文稿,可退回拟稿部门处理。
(2)内容上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文稿,可提出意见后退回拟稿部门修改。
(3)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文稿,退回拟稿部门补办会签手续,也可由办公部门出面组织有关部门协商。
(4)专业性较强的文稿,可以举行专家咨询会进行咨询、论证。
(5)退回修改会耽误时问的文稿,在征得拟稿部门的同意后,可由审稿人员直接修改。
3.发文稿纸。
以正式行文方式发出的会展文案,其送审稿应书写或打印在统一制作的“发文稿纸”上,以便签发、缮印、查阅和归档。
(二)审议
凡是提交给会议通过或共同签署的文案,在通过或签署之前要先进行审议。广义上的审议,包括各种类型的会议对会议文件草案进行的讨论、辩论、磋商、修改,如国际论坛的宣言在通过前,需要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修改,会谈中的共同文件在签署前要经过各方的反复磋商;狭义上的审议,特指法定性会议在对会议文件表决之前所进行的讨论、辩论和修改,如法定性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议案、决定、决议,都必须经过代表们的认真审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