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合同在法律效应和基本格式上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但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其内容会出现不同的变化。
(一)会展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是:租赁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时间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2.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亦应经出租人同意,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3.租赁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条件外,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情形有: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情形有:
(1)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归咎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及租赁权的性质。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由此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收益,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外,归承租人所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租赁合同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就期限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会展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6)租赁物维修。
(7)其他补充条款。
(8)订立合同的时间。
(9)签章。
(二)会展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是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卖物物权的义务。
(3)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①财物的所有权人;②抵押权人;③质权人;④留质权人;⑤人民法院;⑥行纪人。
(4)买卖合同标的物具有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5)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6)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2.会展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等。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等。
(4)货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和适用法律。
(10)合同的份数。
(11)其他条款。
(12)订立合同的时间。
(13)签章。
(三)会展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输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运输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运输的客体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以运输工具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以运输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无论是哪种运输合同,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帮助旅客或货物到达其目的地;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则为此支付运费。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为了约束承运人、旅客或托运人的行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旅客购买了客票或托运人领取了托运单即认为运输合同成立。
(3)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一般是由国家授权的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由专门法规规定,并统一印制在客票、货运单或提单上,当事人一般无权自行变更。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运输合同不是格式合同的情况。
(4)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被运输的旅客和
货物,也不是一般劳务,而是运输行为。就承运人的一般法定义务来说,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范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正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正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根据《合同法》第292条的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正常路线运输而要求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2.会展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条款及包装要求。
(2)货物起运地点及到达地点。
(3)货物起运日期及到达日期。
(4)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5)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6)收货人验收办法。
(7)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8)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9)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0)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1)其他条款。
(12)订立合同的时间。
(13)签章。
(四)会展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做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为定做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做、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做人完成~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做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做人的特殊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揽人独立为定做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之一。定做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做人的特定要求,能够满足定做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的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做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即为他方的权利,所以是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义务表现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的义务是受领该工作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等价款,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大量的承揽合同是口头合同,所以承揽合同多数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生产上的承揽合同或者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2.会展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委托标的物介绍。
(3)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要求。
(4)标的物的验收办法。
(5)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6)报酬的支付及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其他条款。
(9)订立合同的时问。
(10)签章。
(五)会展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承担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2.会展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3)仓储物的数量、质量等。
(4)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5)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6)仓储物入库与出库的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7)仓储物自然损耗的标准和对损耗的具体处理办法。
(8)仓储物计费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
(9)仓储物结算的方式。
(10)合同的有效期限。
(11)合同的变更及解除方式。
(12)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13)违约责任。
(14)解决纠纷的方法及申诉部门。
(15)其他条款。
(16)订立合同的时间。
(17)签章。
(六)会展供用电、水、热力合同
1.供用电、水、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试以供用电合同为分析对象,简要介绍供用电、水、热力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供用电合同又叫电力供应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供电人是全国各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局,用电人则十分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社团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广大城乡居民。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
供用电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电力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物质,不能用其他东西代替履行,电力是一种特殊的能源、特殊的商品,电的产生、供应和使用同时进行,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2)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相对长期、稳定的合同。供用电双方一般都订立长期合同,其履行方式表现为一种持续状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稳定。电力在现代社会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能源,所以供用电合同签订后除非有特殊原因,一般不会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3)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电力供应方一般都提供合同的具体内容,而用电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
(4)供用电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供用电合同中,由供电方承担供电义务,由用电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而是双务合同。尽管供电方在供用电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合同一经成立,就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电力,不得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或垄断权。
2.会展供用电、水、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
(1)供电、水、热力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水、热力时间。
(2)用电、水、热力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水、热力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水、热力价,电、水、热力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水、热力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其他条款。
(8)订立合同的时间。
(9)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