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作主体的合法性
会展文案写作代表机构和组织的集体意志,并以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名义发布,诸如会展合同、会展法规之类的文件一旦签署或发布,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其写作者必须具备与会、参展、参观的合法资格,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法律承受能力。
(二)写作动机的实用性
会展文案写作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市场性,涉及会展管理和会展活动的一切事件,可以具化为新颁布的会展法规和政策,也可以具化为会展活动的信息和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表格等.
(三)写作客体的广泛性
写作的客体是指写作所要反映的对象。会展文案写作的客体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会展文案写作的客体仅仅指会展的行政主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经营单位在实施会展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需要开展的工作/必须办理的事项和应当传递的信息;而广义会展文案写作的客体则包括与会
展活动有关的所有事件和信息。会展文案写作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由会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四)传播对象的特定性
会展文案的传播对象即阅读对象,也就是传播学意义上的受众群。会展文案在传播时大致上采用以下几种做法:一是通过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称呼等格式项目来明确表达具体的对象。二是无特定的主送、抄送机关或称呼,但采取定向发送方式,如参展手册、会展调查报告、会展评估报告等。三是公开发布,如商业性的会展文案为扩大影响力,可以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增大传播途径和公众认知度,但其传播对象总是特定行业的或者特定专业内
的目标客户和潜在的合作伙伴。
(五)结构、体式的规范性
结构是指会展文案的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形式的统一,主要涉及标题、主送机关(称呼)、开头、主体、结尾、成文时间等结构元素。体式指的是组成会展文案的各项视觉要素的形体样式,如印制顺序号、发文字号、密级、标题、主送机关(称呼)、正文、成文时间等项目的字体、字号、位置、标注方式等。结构、体式的规范性是一切应用写作的
重要特点,因而也是会展文案写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结构、体式的规范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指会展文案的结构、体式要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比如,会展公文的格式,就应当符合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相关规定;有关会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结构、体式应当符合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是指会展文案写作的结构、体式要符合社会约定的规范。随着市场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办公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的推进,不同地域之间、不同国家之间、不同民族之问的经济和文化往来日趋频繁,文化差异正在逐渐融合、消除。只有彻底实现会展文案结构、体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才能有利于推广、传播会展活动信息,也才能更加便捷地实现会展文
案的拟写、传输、处理、归档的自动化和网络化。
(六)知识技能的综合性
会展的策划、组织、管理过程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策划学、管理学、信息学、传播学、公关学、旅游学、广告学、营销学、物流学等诸多学科的知识。会展文案写作要反映会展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必然要融会贯通相关学科的知识,同时,会展文案写作作为一种写作活动,本身必须具备文章学、语法学、逻辑学、修辞学等学科的知识,因此,会展文案的作者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会展活动的工作流程,具备良好的会展职业素养,能够综合运用、心领神会与会展文案写作相关的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提高写作技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