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既非企业的咨询机构和参谋机构,也非企业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开会期间选出的主席团、工会委员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主席团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不是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例如: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专门小组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它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经常性的。其成员可以是职工代表,也可以是非职工代表,只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可。专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领导、工会委员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制定协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其同意不得修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企业领导,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规定义务。